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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日起检验检测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取消或停征

浏览次数:2571发布日期:2017-03-24

   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,促进实体经济发展,经国务院批准,对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做了调整。
 
  近日,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《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》,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,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(具体项目见附件),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%。其中多项与检验检测认证相关。将涉及到检验检测认证的项目整理如下:
 
  通读《通知》全文,在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,与行业相关的质检部门、测绘地信部门、环境保护部门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、农业部门检测检验等位列其中。
 
  其中质检部门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取消。在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,质检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(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,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)、计量收费(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。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,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)三项收费将停征。
 
  其他部门涉及检验检测认证领域的包括,测绘地信部门的测绘仪器检测收费(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)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(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);宗教部门的清真食品认证费将取消;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服务费、交通运输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(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)。
 
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认证费(包括: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,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)、检验费(包括:药品检验费,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)将停征;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。
 
  农业部门的检验检测费(包括:新饲料、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,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,新兽药、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,进出口兽药检验费,兽药委托检验费,农作物委托检验费,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,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,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)、
 
     根据通知,自2017年4月1日起,这些费用全部取消或停征。
 
  检验检测作为当前国家重点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、高技术服务业以及科技服务业之一,是打造国家质量发展基础、维护本国市场技术权益的重要手段。做好检测检验改革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、保障和改善民生、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重大举措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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